公司分公司办营业执照,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的责任。
我国《公司法》第14条规定:“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。公司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,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的,属于总公司。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,这就决定了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。分行实际占用和使用的财产是总行财产的一部分,列入总行资产负债表。该分会也没有章程。根据这项规定,对于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,总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,但是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呢?全国各地的法院并不统一。主要分为以下几类:1。总行独立承担责任。公司是直接被告,分公司产生的债务由公司直接承担。赔偿责任由总行承担。分行和总行为被告的,分行不能承担债务时,总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总行承担连带责任。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,承担连带责任。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。法院审理中只有分公司是被告,总公司不参与诉讼。但是,在执行过程中,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,对方可以申请执行总行的财产。在这方面,第78条的规定,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问题的实现人民法院(试行)》明确规定,“当一个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法偿还债务,企业法律可以统治被执行。”由此可见,只要诉讼时效未过,公司最终将承担分公司的债务。这也是《公司法》第14条的目的。总行的债务由总行承担。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,它的财产属于总公司。因此,当总行直接持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,可以用分行的财产偿还总行的债务。这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,但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断出来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实现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78条规定: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执行不能偿还债务,可以法治企业执行的人。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。可见,在总公司下面不止有一家公司。一个或几个分行的债务,其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的,可以由总行清偿;如果总行直接持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分行的债务可以由其他分行的财产清偿。
公司分公司办营业执照,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的责任。
我国《公司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公司可以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37373662设立分公司。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”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,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,其隶属于总公司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,其实际占有、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,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。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。根据该规定,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,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,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?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。主要分为几类:1. 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。总公司直接为被告,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。2. 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。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,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,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。3. 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,二者承担连带责任。4.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。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,总公司不参加诉讼。但在执行过程中,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,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。对此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78条明确的规定,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,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。”由此可以看出,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,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。这也是《公司法》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。对于总公司的债务,由总公司承担。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,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,因此,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,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。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,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78条规定: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,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。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。”可见,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,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,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,可由总公司清偿,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,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。
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
我们还需要一个任命或解雇的决定。我该怎么写?必须由你们两个签字吗?
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负责人一定要是法定代表人吗?或者必须是当地人?
你好!合理呀,可以是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,也可以不是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,可以用别人的名字。如果对你有帮助,望采纳。